腾业律师事务所:家暴零容忍!遭遇家暴时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4-01人气:53

张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几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吵架时王先生对张女士进行辱骂,并伴有威胁、恐吓张女士及其亲属的语言。

 

遭遇家暴,如果一味妥协只会纵容家暴,那么遭遇家暴时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1.在家暴发生时,尽可能的做好自我保护。并及时拨打110报警,报警是反家暴的第一步。

 

2.遭遇家暴后,要勇敢的站出来,向妇联、民政、社工服务站等组织寻求帮助。

 

3.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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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可获得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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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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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腾业想说,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对面家暴,容忍、体谅不会换来施暴者的忏悔和悔改,唯有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争取长久的幸福。

 

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腾业律师事务所。腾业律师事务所,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还您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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