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花钱委托办事,事没办成能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4-04-27人气:59

赵女士最近因为孩子上学的问题操碎了心,眼看着开学日就要到了,但是自己的孩子分数不达标,并不能进入全市最好的学校,无奈之下赵女士只能病急乱投医,希望能找到“相关人员”,安排孩子的入学问题。

 

最终赵女士找到了宣称在是重点学校就职的张某,张某向赵女士索要了一笔“关系费”,之后就让赵女士回家等消息了。终于到了学校开学这天,赵女士也没能等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当初答应办事的张某也不见了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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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赵女士只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挽回损失,她知道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新词对于能否追回这笔钱也一直忐忑不安。

 

回来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张某并不是学校的职工,也根本没有所谓的关系,最终在各方的帮助下终于追回了损失,张某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赵女士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感到十分的惭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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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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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中,虽然赵女士托人办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会被判定委托事项无效,但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因此赵女士完全可以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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