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起意外事故,小李的父母去世了,家里只剩下了他和未成年的妹妹相依为命,再也没有别的亲人了。
因此小李想把妹妹接过来照顾,可是他的妻子并不同意,因为夫妻俩已经育有一个孩子,花销很大,再接过来一个肯定会导致全家人的生活质量下降。因为这件事夫妻俩没少争吵,但小李又是出了名的怕老婆,照顾妹妹的事只能暂时搁下。
后来妹妹在社区的帮助下找到了小李,想要让小李承担抚养的义务,可是小李的妻子却说小李只是兄长,并没有抚养妹妹的义务。那么,父母离世之后,成年子女可以拒绝赡养未成年的弟弟妹妹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兄、姐对于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但这项义务是有法定前提的:
第一,要满足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父母是子女抚养义务的第一顺位人,但当种种原因之下导致父母不在了或者父母无力再去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个时候成年的兄、姐才有对于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
第二,弟弟或妹妹要是未成年人。兄姐对于弟妹的抚养义务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无年龄限制,当弟妹成年以后,哪怕对方没有经济来源或丧失劳动力,兄姐也不再有抚养义务,只有亲情上的帮扶和救助;
第三,兄姐需要具备相应的负担能力。评估兄、姐的负担能力需要刨除其本身的家庭生活负担后再行认定,如果兄姐的家庭储备仅支撑自家的基本生活,再无多余的能力负担弟妹的生活,这种情况下才不用必须承担弟妹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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