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承租该房屋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防止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随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导致承租人无家可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同等条件主要是指租金的价格相同,包括支付租金的方式相同,例如按月支付还是按季度支付等。此外,同等条件还包括租赁期限、房屋使用用途等方面。
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提出继续承租的意愿,且满足同等条件,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继续出租给原承租人。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原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承租权并非绝对,出租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一是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二是出租人因自身原因需要收回房屋自用;三是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导致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优先承租权有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出租人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承租权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有权利继续居住在原房屋,有利于承租人家庭的稳定和生活品质的提升。
优先承租权还有助于减少租赁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旨在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了解优先承租权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有助于承租人在租赁市场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出租人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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