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居民赵某因长期投喂一只流浪狗,与该狗建立了较为亲密的关系。然而,一天这只流浪狗突然攻击了小区的另一居民孙某,导致孙某受伤。
孙某认为赵某作为流浪狗的投喂者,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赵某则认为他只是出于善意投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孙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赵某长期投喂流浪狗,使该狗对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依赖。从某种程度上说,赵某的行为使得流浪狗在小区内长期逗留,增加了伤人的风险。
虽然赵某不是流浪狗的原饲养人,但他的投喂行为使得流浪狗在小区内长期逗留,可以视为对该狗的一种事实上的管理。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可能会判定赵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常投喂流浪动物的好心人,在法律上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投喂者并非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长期投喂行为可能导致流浪动物在某一区域长期逗留,增加伤人风险。因此,投喂者在投喂流浪动物时,应充分认识到这一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我们的生活中,流浪动物无处不在,有些好心人会选择投喂这些流浪动物,在此提醒广大投喂者,在关爱流浪动物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若条件允许,可以将流浪动物送往专门的收容机构,或寻求其他更为合适的救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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