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陪睡才给捐助的行为,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4-09-09人气:73

近年来,一些社会捐助事件中,出现了以陪睡为条件的捐助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更可能触犯我国的相关法律。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以陪睡为条件才给捐助的行为,究竟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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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陪睡为条件的捐助行为,实际上是以捐助为诱饵,迫使受助人接受与其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助人的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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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助人未满14周岁,那么以陪睡为条件的捐助行为还涉嫌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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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捐助本是大义,但如果附加了肮脏的条件就会让大义变成大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捐助行为的监管,确保捐助行为合法、合规,让爱心传递更加纯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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