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你有自己的清单吗?

发布时间:2024-10-21人气:32

王先生和孙女士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在小女儿出生后,因为孩子的看管和教育问题,双方深入考虑,决定孙女士辞职在家当全职太太。

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们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然而,最近两人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决定离婚。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对房产和汽车的价值及归属产生了分歧。孙女士认为房产和汽车应平均分割,而王先生则认为,婚后他赚的钱多,尤其是后边孙女士全职在家是没有收入的,应根据双方对财产的实际贡献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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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本案中,房产和汽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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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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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孙女士后期做全职太太,也是在为家庭做贡献,不能磨灭她的价值。婚姻中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的成果。在分割时,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如果俩人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全职太太在离婚时,有权依法向男方请求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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