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03-12人气:12

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1 (72).jpg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显然是在试图免除自身因物品遗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这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17.jpg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的此类声明同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权利。如果物品在商家处遗失,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通过声明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1 (69).jpg

实际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商家类似的免责声明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判断商家的责任,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也表明,对于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法院通常会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认定相关条款无效,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是无效的。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标签:全部

网友评论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

局域网网友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4006996669

微信咨询
无罪刑事律师_贪污罪辩护律师_深圳强奸罪律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