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什么是假释,不适用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2-09人气:89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假释的。那么,哪些情况下犯罪分子不得进行假释呢?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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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贪污罪判处死缓,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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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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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经过考察犯罪分子在假释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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