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租赁张先生的商铺,双方约定租赁时间为5年,每两年预付一次房租,合同写明如任意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花费近十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潢。刚开始,王先生店铺生意不错,能按约定支付房租,但后期王先生经营困难,出现拖欠房租的情况。
张先生迟迟收不到房租,便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先生限期腾退房屋。
但王先生表示,前期装修投入太多了,解除合同后会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不同意解除合同。王先生承诺如不解除合同,自己马上筹钱,按约定预付剩余房租。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如任意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王先生已经累计预付了不少的租金,仅剩余小部分租金未付,且王先生庭审中也表达了立即履行意愿,故王先生违约程度属显著轻微,且其违约行为未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法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腾业提醒,为更好的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在签合同时约定的解除条款需尽量明确、合理。另外,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方显著轻微违约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解除权人不得滥用合同约定解除权,随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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