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家属不签字,医院能不能抢救病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3-24人气:173

王大爷独自外出遛弯时突然晕倒,被好心路人送到医院。经诊断,王大爷系小脑急性出血,因王大爷入院时已出现深度昏迷,瞳孔放大,情况非常紧急必须马上手术,但医院始终未联系上王大爷家人。主治医生立即向科室主任和相关领导汇报,经批准后主治医生第一时间对王大爷进行了手术。

 

手术结束后,王大爷家人来到了医院,但因出血量很大,术后王大爷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王大爷家人见状很不满,认为医院无权在家属未签字的情况下对王大爷进行手术,多次找主治医生和医院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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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院在紧急情况下,未取得家属同意可以做手术。本案中,王大爷突发脑出血,情况十分危急,医院又未能及时联系到王大爷家属,最终经医院相关负责人同意,主治医生对患者进行了紧急手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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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遇上述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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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业想说,生死时速,分秒必争。患者情况危急,此时医院又无法联系上患者家属,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医院及时救治生命垂危的患者,这样做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治疗的最好效果,患者或家属无权以未签署同意书为由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腾业律师事务所。腾业律所最大化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帮您解决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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