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离婚后,孩子参加兴趣班的费用能纳入抚养费中分摊吗?

发布时间:2024-03-18人气:82

王先生和张女士相恋一年后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女儿小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因性格和育儿观念不合,于女儿8岁时协议离婚。女儿小王由王先生抚养,张女士每年支付1万元抚养费直到小王年满18周岁。

 

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女儿小王跟随王先生读书生活,王先生希望女儿可以培养一些兴趣爱好,便为小王报名参加了画画、书法及舞蹈兴趣班,但未通知张女士。张女士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按年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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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兴趣班费用支出不少,王先生逐渐感觉生活压力有点大,便找到张女士,想要她支付女儿小王画画、书法及舞蹈学费共计3万元。张女士不同意,两人不欢而散。王先生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女儿画画等兴趣班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王先生、张女士作为小王的父母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协商解决,故对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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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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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腾业提醒,虽然夫妻两人离婚,但为了子女更好地成长,都应尽量协商沟通确定孩子的教育费用问题,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结合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别让父母之间的矛盾冲突影响到孩子。

 

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腾业律师事务所。腾业律所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解决您的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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