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录音遗嘱需不需要公证?

发布时间:2024-04-27人气:45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此种遗嘱形式简便易行,已渐被一些国家所采用,也跟其他遗嘱一样,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录音遗嘱是一种更加方便的遗嘱,但由于其特殊性,很容易出现被人篡改、伪造等情况,因此我国对于录音遗嘱的表现形式,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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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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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录音遗嘱并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但如果录音遗嘱想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具备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并清晰的记录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收到胁迫、欺诈、伪造、篡改的录音遗嘱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录音遗嘱的见证人呢?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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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通过遗产继承和受遗赠而能直接或者间接得到利益的人。

 

因此,录音遗嘱一般情况下是否经过公证与否都不影响其发挥法律效力,比公证更加重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见证人,以及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遗嘱内容。

 

有问题,找腾业,腾业律师事务所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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