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丽是一对处于热恋期的情侣,恰巧今天是一年一度的情人节,但是小明却因为工作的原因无法抽身,心怀愧疚的他只能给小丽转账了1314元作为情人节礼物,小丽也很高兴的收下了,晚上还给小明准备了一顿丰盛的晚餐。
可是情人节之后,小明的工作越来越忙,两人逐渐聚少离多,感情也在不知不觉间快速降温,从之前的无话不谈到相顾无言,最终演变成为永无休止的吵架,这对情侣还是选择了分开。
分手之后,小明要求小丽返还自己在情人节当天转账给她的钱,但是小丽表示这钱是小明自愿给她的,自己没有强迫也没有要求;小明却觉得自己当时认为能跟小丽走到最后才转账给她,但是最终还是分手了,所以想要回来。
那么,恋人间转账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分手后能要回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情侣之间的互送礼物通常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通常是不予返还的:
1、该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一方并未达成条件的;
2、该赠与行为明确备注了“借贷”等说明的;
3、其他符合撤销赠与情况的。
很明显,小明的赠与并不符合上面这些返还的情形,因此小丽不必返还。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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