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谈恋爱,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张女士生下女儿小王,孩子出生后,王先生外出打工,张女士便带着女儿小王回到娘家生活,双方经济各自独立。王先生在此期间共计向张女士支付了2万元费用,逢年过节时王先生偶尔给孩子小王买些衣服鞋子。
最近两年,王先生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女士离婚,法院第二次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王先生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张女士离婚。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先生和张女士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两人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小王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支付孩子小王抚养费,直至孩子小王年满十八周岁。
另外,王先生在分居期间未尽到对孩子小王的抚养义务,应当承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故判决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腾业想说,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父母双方都应该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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