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开车到家附近时,下车去超市购物,不料车辆在未熄火状态下突然后溜,造成王先生腿部和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
王先生先前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便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没想到保险公司表示王先生系本车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是因自身的过错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所以,王先生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主体。王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如下: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腾业提醒,道理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下车后车辆一定要及时熄火,行车时注意观察行人和车辆,若为一时方便忽略细节,可能毁车伤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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