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现场的电工。由于工作性质,建筑公司规定新员工需在入职一个月后参加工伤保险。然而,在张某入职的第15天,他在维修电路时不幸触电,导致重伤。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以张某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张某及其家属对此表示不满,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而与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无关。
在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维修电路这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尽管他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这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免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同时,职工在遭遇工伤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问题,找腾业,腾业律师事务所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