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李某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未能提交关键证据——一份能够证明合同条款的有效书面合同。
庭审结束后,王某找到了这份书面合同,并向法院申请补交。李某则认为庭审已经结束,不应再接受王某的补交证据。
在本案中,王某在庭审结束后补交的书面合同,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交,且该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王某可能因逾期提交证据而受到法院的训诫或者罚款。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庭审结束后补交的证据,并非一概无用。如果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且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交,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尽可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自身的诉讼权益。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说明情况,并争取法院的理解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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