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想要买房子,通过甲中介公司看了房后,朋友推荐了乙中介公司,最终选择通过乙中介公司购买同一房源。甲中介公司认为购房者存在跳单行为,要求其支付中介费。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跳单行为一直是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介眼中的跳单和法律层面的跳单有着很大的不同。
中介眼里的跳单:A中介带看,找B中介签约,算跳单。
法律层面的跳单:
1、A中介带看,找B中介签约,不算跳单。
2、A中介带看,找业主直接签约,算跳单。
3、A中介带看谈判,未签购买意向协议,找B中介签约,不算跳单。
4、A中介带看谈判,已签购买意向协议,找B中介签约,算跳单。
案例中,小王通过甲中介公司看房,通过B中介公司签约,在法律层面上不属于跳单。法院最终驳回了甲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行为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服务、购房者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购房者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恶意等。
中介眼里的跳单与法律层面的跳单存在一定差异。中介公司认为的跳单行为,未必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处理跳单纠纷时,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行为。若购房者或卖房者确实存在跳单行为,中介公司有权要求支付中介费。但若购房者或卖房者并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或者中介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服务,则不构成跳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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