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是一个关键问题,其分配原则主要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患者举证责任:
患者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这可以通过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证据来加以证明。
患者需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这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患者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通常涉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患者直接证明医疗机构过错可能较为困难,因此法律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以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主要举证责任,也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具体体现。
医疗机构还需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推定其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这些情况下,患者无需直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而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证明这一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特殊情况的举证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在这类纠纷中,患者需要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则需要证明其提供的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免责事由的举证:如果医疗机构主张免责事由,如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公正地裁决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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