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通过中介找到张先生,约定由张先生送一批货物,货物送到后,由收货人李先生支付运费。不久后张先生按照约定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了收货人李先生。
但李先生称重后发现货物比约定的少了很多,因此拒绝支付运费。张先生不知怎么办就去联系王先生,王先生称其与李先生约定好了由李先生付运费,也拒绝支付运费,张先生为拿回报酬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运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先生作为承运人已将货物运输至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并予以交付,王先生或者收货人李先生应支付张先生相应的运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为王先生和张先生,收货人李先生为第三人,虽然按照王先生和张先生的约定由收货人承担运费,但当收货人李先生明确拒绝支付运费时,王先生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运输费用。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现实中,可能会遇到很多这种情况,签订了到付合同,收货人却不支付运费,这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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