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怎么打官司,觉得明明自己有理的,不知怎么最后却打输了官司。要知道法官不是当事人,无法还原纠纷的全过程,只能依据证据来裁判。总的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对于裁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都有哪些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呢?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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