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注意了!十五岁少年骑电动车撞伤人,家长要负全责!

发布时间:2024-01-15人气:57

15岁的小张驾驶电动车与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胳膊和腿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共花费医疗费3千元。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小张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骑电动车撞伤王先生,因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张的父母系其监护人,所以王先生在该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应由小张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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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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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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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腾业提醒,未成年人应选择与自身年龄相匹配的交通工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另外,家长作为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其不良行为应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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