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房主张女士签订合同,承包全部的房屋装修工作。不料王先生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李先生,王先生又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承包全部的房屋装修工作。
房屋验收后,因李先生一直未收到工程款,遂将房主张女士、王先生两人诉至法院。因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不久后,李先生又单独起诉了王先生,要求王先生支付工程款,法院以李先生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起诉。
此案例中,李先生在与张女士和王先生的合同纠纷中,先后两次起诉王先生和张女士。尽管第二次起诉的被告仅为王先生,但因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诉讼请求相同,构成了重复起诉,所以,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腾业提醒,如果当事人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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