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叔叔与大王和小王系父子关系。王叔叔生前曾向朋友张先生借款10万元,后王叔叔因意外身亡。张先生得知消息后起诉了王叔叔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要求其在继承父亲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大王表示该笔债务家里并不知情,而且钱也不是自己借的,张先生无权要求自己还钱。小王则表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欠款也与自己无关。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便需要在遗产限额之内偿还欠款,超过遗产总价值的部分则不需要继承人偿还;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钱,未明确作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的表示,应视为继承其的遗产。法院最终判定大王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老王的借款;小王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继承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其实法律中没有“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子女一定选择权。如果子女选择放弃继承,是不需要清偿父母所欠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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