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送女友回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道路护栏和车辆损坏。王先生打电话给父亲,说自己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父亲便找到张某,让张某到车祸现场顶替王先生。
不料,交警发现了张某的顶替行为,王先生也承认自己是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王先生表示自己是因为心里紧张,才找张某顶替的,自己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希望能从轻处罚。
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是否构成逃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作为一名具有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作为一名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先生本人在现场却谎称不是肇事者,让他人顶替行为起到了伪造事故现场的效果,可能使实际驾驶人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符合肇事逃逸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肇事逃逸”。而且王先生的行为,增加了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的困难,故比一般逃逸行为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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