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王先生是同事关系,由于工作经常接触,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不久两人谈恋爱的消息被公司领导知道了。公司人事发布通知称,鉴于张女士和王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谈恋爱,违背公司规定,根据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公司决定予以除名。
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婚恋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破坏。婚姻自由其中包含了“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劳动者在选择恋爱对象、婚姻对象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不可因此开除员工。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恋爱是每个人的自由,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合理地解决这个现实问题,不可采用开除员工等极端手段处理。
遇到法律问题,找腾业律师事务所。腾业律师事务所,帮您维护合法权益,还您幸福生活。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