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业律师事务所:抓捕时犯人猝死,抓捕一方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5-09人气:163

小张是一名警察,今天接到任务要去逮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可是没想到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在看到警方的一瞬间就开始逃跑,小张眼疾手快立刻跟了上去,本以为是一场拉锯战,没想到犯罪嫌疑人有心脏病,在逃跑过程中病发猝死。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求穷追不舍的小张为嫌疑人的死亡负责,赔偿家属的损失。那么,在抓捕犯人的过程中犯人猝死,抓捕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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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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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猝死是因为自身疾病造成的,小张在追捕时并不能预见犯罪嫌疑人有心脏病,穷追不舍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执法规定,也符合相应的执法流程。

 

并且在犯罪嫌疑人倒地后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并不存在执法过错,因此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猝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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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赋予了执法者惩治不法的权利,也约束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执法者的追捕时,不应拥有侥幸心理,而应该配合执法,否则因为自身的反抗所产生的损害,只能由自己买单,就像所有的罪犯都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一样。

 

有问题,找腾业,腾业律师事务所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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